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材料?-浦东律师免费咨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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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。证据包括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、鉴定意见、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等。

对重婚罪的证据收集,分为以下2种情况:

1.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:需要提供结婚登记或伪造结婚证的直接证据,以及与他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证等。

2.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: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朋友的证人证言、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、忏悔书等、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、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。

在收集证据时,应注意以下几点:

1.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,如姓名、样貌、工作单位、住所等信息。

2.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、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、制作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、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,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。

3.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,包括语音、录像、文字聊天记录,如有保证书、悔过书、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,有较强的证明力。

另外,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,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,需要通过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,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;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、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;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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